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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成都等第二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区)
2008-09-03 科技部

四川省、上海市、江苏省、辽宁省、陕西省科技厅、保监局,成都市、沈阳市科技局,西安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合肥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2007]24号)精神,经研究,确定成都市、上海市、沈阳市、无锡市和西安国家高新区、合肥国家高新区为第二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区)。

  请你们按照科技部、中国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试点方案,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科技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工具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保障与激励作用。今年年底前,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将对所有试点城市(区)进行检查、评估。请各试点城市(区)对在试点期间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和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

  科学技术部     中国保监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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