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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院学科专业建设,院党委决定面向全社会招聘3名院(系)负责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职位和名额
青海民族学院法学院院长1名,青海民族学院化学与生命科学院院长1名,青海民族学院外语系主任1名。
二、条件和资格
报名人员除应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1、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
3、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4、身体健康。
三、职位报名要求
1、法学院院长职位:具有本专业国民教育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法学专业的教学、科研、高校管理或从事法官、律师工作3年以上,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课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
2、化学与生命科学院院长职位:具有本专业国民教育硕士以上学位,从事化学、药学或生物工程专业的教学、科研、高校管理或研究工作3年以上,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课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
3、外语系主任职位:具有本专业国民教育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科研能力和外国语言文学(侧重英语或日语)造诣,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课题,有过国外留学经历,从事外语专业的教学、科研或高校管理工作3年以上。
四、工作程序
1、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时间为2005年4月1日至30日。报名人员按条件和要求填写《青海民族学院公开招聘系主任报名表》3份,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外语等级证书、学术论文专著等代表性成果(3项以上)、专利证书等原件,交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4张。每人限报1个职位。
报名地点:青海民族学院组织(人事)部。 联系电话:0971—8804620 传真:0971--8804621。 网址:www.qhmu.edu.cn E-mail:qhmzxy_zzrsc@163.com
2、笔试。由学院公选办公室统一组织报名人员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笔试结束后,向本人反馈笔试成绩。
3、面试。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应聘者的研究成果、学识水平、发展潜力等进行考核。
4、体检。由学院公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察对象统一组织体检,如有体检不合格者,不再列入考察对象。
5、考察。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考察组,通过外调、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察。经考察,如该职位无合适人选的,可以空缺。
6、决定任用。由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用。
7、任前公示、办理任职手续。对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任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按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一年。
8、待遇。享受国家现行工资政策规定的相应级别的工资待遇,并根据《青海民族学院关于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享受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青海民族学院引进高层次教师享受待遇的暂行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视其工作情况,依照《青海民族学院院内津贴实施方案》,享受院内岗位津贴,并视应聘者的基本情况,享受学院专门规定的工资待遇;另外,视应聘者的基本情况,学院可对其工资、待遇作出专门规定。
五、组织实施
由学院组织(人事)部负责公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附: 《青海民族学院公开招聘院(系)负责人报名表》(下载>>>)
中共青海民族学院委员会 2005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