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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年用“心”保护未成年人
2009-09-04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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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

  13年后,《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修订。2006年,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许嘉璐说:“孩子摔伤了、骨折了是看得见的,父母老师心疼,但这是短痛;孩子学坏了,关系的则是一个家庭、一个民族的未来。我建议再作些调查和研究,让这部法定位更准确、更硬一些。”

  许嘉璐说,对未成年人要给予“心”的关怀、“心”的保护。

  两个至关重要的文件

  有两个文件对起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个文件是1978年,共青团中央向党中央提交的一份关于建议制定青少年法律的报告。报告中写道:“非常必要运用立法手段,把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政策与要求规范化。”

  1980年,中央组织召开了“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这是我国首次研究制定青少年法律的会议。但是,由于当时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立法工作有始无终。

  第二个文件是1985年10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这个文件明确指出:“目前,保护青少年的法律还不完备,建议立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宪法的精神,加紧制定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用法律手段来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上海通过了,我们也该动手了”

  正是根据中央通知精神,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率先启动立法工作。他们委托共青团上海市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青少年保护法规起草办公室,历时16个月,十易其稿。

  1987年6月,《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出台。

  作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青少年保护法,共青团上海市委以简报形式上报了团中央。这一做法立即引起了时任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宋德福的重视,他在简报上批示:“是时候了,上海通过了,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动手了。”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黄新华,当年参与了团中央组织的青少年立法工作。他介绍说,一花引来万花开,上海的条例出台后,各地先后开始制定青少年保护条例,形成了地方“包围”中央的态势。

  1988年,团中央、国家教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成立了青少年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承担起草《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此后历时3年多,《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

  建议稿细之又细,多达322条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共7章56条,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但是,这部法律过于从道德层面考虑,责任主体不明确、罚则太少。比如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规定有没有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当时就没有明确规定。”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是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建议稿的第一稿执笔人。

  1991年至2006年期间,我国先后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按照这些文件,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佟丽华认为:“我们需要把这些文件的精神和原则体现到国内法里。”

  鉴于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渐高,2003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列入其中,修改建议稿起草的工作被委托给团中央。

  2004年年初,佟丽华接到团中央的电话,让其领衔《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建议稿第一稿执笔人的任务。他很快完成了一份长达322条的修改建议稿,“但团中央认为建议稿条款过多”。

  对此,佟丽华有着自己的考虑:“建议稿必须要做到细之又细,尽可能地把现实中发现的问题都写进去,这样可以为后期全国人大内司委调研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提供修改和论证的参考。”最后,他根据团中央的要求,将条款修改到162条。

  外国同行很惊讶

  2004年10月,佟丽华再次接到团中央的电话:“修改建议稿进入关键阶段,请立即回国,拿出两周的时间改稿子。”“当时,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做学术交流,不得不请假回国。外国同行很惊讶,他们‘一直以为中国立法,只是官员们坐在一起就可以了,没想到中国政府如此开明,还邀请年轻、非官方的专家参与’。”

  回国的当天晚上,佟丽华就赶往团中央,与相关负责人商量工作议程。“接下来的两周,非常辛苦。上午参加研讨会,下午整理来自各方的建议。最终,修改建议稿为120多条。”

  经过全国人大内司委后期的调研修改,最终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并于2006年12月29日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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