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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必须跟上教育发展
2015-08-27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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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

《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

教育法律必须跟上教育发展

  “教育是我国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如果有条件的话,确实有必要对教育法律作全面修订。现在先做一揽子修订,解决眼前的问题也是必要的。”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傅莹说。

  按照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日程,8月26日下午,委员们就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国际条约等进行分组审议。在6个小组的分组审议现场,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几乎无一例外成为热点。

  教育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学术委员会能否承担起决定、处理职责?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如何落实、落细?违规招生退回的后续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这次修改,重在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一些突出的制度问题。”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就《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

  与时俱进地修订这几部教育法律,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任务。与我国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现实相比,现有教育法律显然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急需通过修法解决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认为,教育法律的一揽子修正案,对近些年来社会上关注教育事业的人士、学者和群众的呼声,给予了有效回应。

  高教法修订应保留公益属性同时引入社会投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权认为,高等教育法修改后的条文体现了从顶层设计下放部分权力,把过去由教育部统管的事下放到省级层面管理,更有利于调动各省办教育的积极性。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安东则认为,修改前,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草案删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容易产生误导。

  “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普通高等学校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李安东委员语气坚定地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则认为,在坚持教育事业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应提倡高等教育投入的多元化。“第六十条第一款改得非常好,体现了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吴晓灵表示,国家财政应该向普及教育、义务教育投入,社会应该是高等教育投入的主体。

  学术委员会能不能干校务委员会的活儿?

  《草案》中关于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用的表述引起不少委员关注。该表述与原有法律表述最大的变化,在于强化了学术委员会针对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定”“调查”“处理”功能。

  “高等学校党委、行政、学术委员会三者的权力要梳理清楚。如果给予学术委员会很多决定权的话,实际上校长会很头疼,有些事还是应该归学校行政决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以新坦言。

  既当过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也当过高校校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对此更是深有体会。“修改后条款中增加的内容,把原来属于校长会议决定的事项转到了学术委员会。”杨卫委员认为,高校的发展主要是学术性发展,由学术委员会来审议学术性发展没有异议,但由其决定学术发展就值得深入讨论了。此外,调查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是学术委员会的功能,但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却很大程度上牵扯到行政决定,需由学校行政部门作出开除、辞职、降薪等决定。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亟待政策配套跟进

  “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次修改的重点是民办学校可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这可能会在理论界引起争议,有人会说这跟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是相违背的,但这符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所以我支持直接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在表示支持的同时也提出了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修改为“按照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的法人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是什么?有赖于国务院修订相应的条例。

  周天鸿委员举例说,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的学费等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采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的地方采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的是这几年适用这个条例,过几年用另一个条例,这两个条例相互之间又没有明确谁是上位法,造成了执法方面的混乱和民办学校的极大不满。”周天鸿建议,尽快出台配套清晰、合理的优惠政策,且各条例之间需相互吻合。

  “现在民办学校不管办得好不好,除非自行解散,否则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退出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润秋认为,应从政策层面加以限定。

  违规招生责令退回的学生应有安置办法

  8月初,多名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大专学生,在大理分校各自完成2至3年的学业后,返回昆明校本部继续完成未来学业时,却被告知学籍不在校本部,而是远在云南文山的三鑫职业技术学院。据调查,该事件是由云南新兴职业学院与大理农业学校违规合作办学,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和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不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违规招生引起。

  “按照修改后的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如果这些学生不接受学校的安排,很有可能要被退回并退还两年的学费,但是人生有多少个两年可以耽误?”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寸敏认为,应该针对这类情况出台更严格有力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

  “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这是应该的。但学生并不知道学校违规,报考了,交了学费,又没有考别的学校,结果学校违规把学生退回来,那学生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其凤建议,增加教育部门妥善安置好这些学生学习的条款。

  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的建议从导向性意见到逐字逐句推敲,可谓爱之深、责之切。

  在严以新委员的印象中,他出席过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座谈会就不下四五次,听取了大量意见,社会各界对三部法律从范围到内容修订都给了很高期望,关注的许多问题都是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加入了很多社会关切的问题,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前面几次专题咨询会的意见也集中体现出来,对我国今后教育事业的发展会带来很好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伯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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