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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生产企业须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012-05-03    人民网-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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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生产企业必须3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警告或处罚记录。近日,工信部对外发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准入规则》),对校车生产企业实施准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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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文件规定,校车将分为两类。一类是轻型专用校车,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5米且不大于6米。另一类是大中型专用校车,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6米且不大于12米。

  在校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方面,该文件的要求非常细化,提及33条标准和条件。例如,校车生产企业必须在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

  在校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上,文件在整车设计、系统设计等方面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工信部产业政策司方面表示,该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6月1日,相关企业及社会人士可在征求意见期间内向工信部提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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