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歧视曾受过处罚的未成年人
王忠民说,《条例》还针对社会广泛关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增加了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条目和新内容。例如,《条例》从家庭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方面保障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的受教育权,在家庭保护中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经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保持与子女的联系,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和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留守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留守未成年人托管机构”;在行政保护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家庭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方面相辅相成。
此外,《条例》还规定“试行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和轻罪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在司法保护中明确规定,“曾受行政处罚和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以及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时,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张涛说,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同时强化了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责任;同时,《条例》细化了保护主体及责任,从家庭、学校、社会、行政、司法五个维度细化各类保护主体,并分别对其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更好地适应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
王忠民还突出强调了《条例》的两个特点:一是《条例》非常切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实际情况,对很多问题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体现了“实”的特点。二是法律责任更加明确。比如,第七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酒类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本报记者 魏海政 宋全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