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检中心表示11日将核实三部委《通知》 及时调整体检项目 取消现有乙肝检测——
昨天(10日,下同),人保部、教育部、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接到通知30日内,对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今日话题:就业取消乙肝检查 能够打破“歧视门”?
《通知》中提到,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此外,学校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学生和应聘者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其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卫生部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同样,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在普通健康体检中,体检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除非受检者自己要求否则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
北京市体检中心主任杜兵昨晚表示,尚未收到上级部门关于调整目前入学体检项目的通知,最晚在今天核实三部委《通知》的下发执行时间,并会及时调整体检项目,取消现有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入学就业30日内取消乙肝检查
三部委要求废止乙肝检测,县级以上政府应设举报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昨天联合发出通知,重申各地须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地相关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三部门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三部门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据京华时报
三部门重申取消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乙肝五项检查
中国各地将在30日内废止“乙肝歧视”相关政策
卫生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阅他人乙肝体检报告
中新网2月10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通知指出,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通知强调,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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