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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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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  

  --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积极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治理地、县、乡政府违反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向中小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行为,社会有关部门向中小学校乱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中小学校自身乱收费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情况,向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  

  -- 把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和各省会(首府)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停止招收择校生,依法实行就近入学,作为1999年的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已经停止招收择校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尚未停止招收择校生的直辖市和部分省会城市,必须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力争在1999年秋季停止招收择校生。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还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问题的工作思路、措施、办法,把这项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争取在两三年内实现全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停止招收择校生的最终目标,依法实行就近入学。  

  -- 要在“深入”、“巩固”、防止反弹上下功夫,切实做好今年的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扶持和改造薄弱学校,严肃查处乱收费事件,巩固和扩大纠风成果。  

  (3)采取有效措施,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 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教、依法收费的宣传教育,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要依法开展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工作,禁止通过学生征收集资费和教育费附加。  

  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和收费的审批制度,逐步将其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纳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  

  --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要继续贯彻执行有关的“收费监督卡”、“收费明白卡”、“收费许可证”等有效的收费管理制度和办法,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和标准,切实做到合法、公开、规范,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向学生推销辅导材料、出版物、学习用品或其他商品,禁止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  

  -- 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违纪案件的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纠风、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中小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尤其要把好秋季新学年招生和收费关口,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招生、收费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不听招呼,明知故犯,顶风违纪乱收费的案件,包括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清退和收缴违反规定所得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10月底前要将自查自纠结果报教育部纠风办。11月,教育部将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 要重视抓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内部简报的指导作用。对工作抓得好、行业风气正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弘扬正气;对顶风违纪的反面典型,要严肃查处,并适时地运用新闻媒体、内部简报和通报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 在抓紧治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治本的力度,积极探索通过改革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不正之风的途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定不移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招生、考试等方面的改革力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和择校生问题;进一步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和合理调整学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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