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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学校自主权 也是学生选择权
2003-03-12    记者 翟帆 范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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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报3月6日刊发的关于《22所高校试点自主选拔录取》的消息,引起了在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委员们的关注。试点高校如何看待这项改革?带着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试点学校的校长和书记。

  实质是扩大学生选择权

  “不同类型的学校,要办好,办出特色,就必须有好的生源,而吸引优秀生源,改革招生办法是一个重要环节”,复旦大学校长王生洪委员这样认为。他指出,优秀的生源对学校发展至关重要,但对人才来说,却很难用一个统一指标去衡量。因为人的能力是多方面的,用统一的考试去选拔人才,有很大局限性。而高校自主选拔,则可以使学校按自己的办学理念录取到需要的人才。

  中山大学党委书记李延保委员则从高校如何建立权利使用机制的角度来看待这一试点的意义。他认为,国家总的政策是把权利逐步下放给高校,这是符合《高等教育法》精神的。但权利下放后,高校如何使用好自主权依法办学,还需要探索、建立一套规范的机制。这次22所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将会为这一机制的建立积累更多的经验。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王宗光委员强调,要从“给学校更多的自主权,给学生更多的选择权”来正确看待自主选拔录取。她说,改革从表面上看是扩大了学校的权利,而实质是学生的选择权扩大了,使学生更能充分发挥个性,更有利于创新人才的成长。

  自主选拔与统一考试

  有委员对自主选拔还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达到同批次录取线表示不解,认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选拔,但试点校的校长和书记却认为现阶段参加统考是必要的。

  王生洪委员认为,统一考试虽无法反映学生的特长和个性,却保证了对考生的基本评估,对提高招生工作的效率有好处,能获得公众认可的公平,这也是统一的高考招生存在的合理性。即使是在美国、日本这样教育发达国家,大学在自主招生的同时,也要参照一定的统一考试。将来的发展趋势可能是,一方面学校有更大的招生自主权,另一方面也会有各种评价考生的方式的出现,如政府、民间考试评价机构等等,高校可以根据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对考生进行选拔录取。

  李延保委员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说,虽然鼓励学生具有个性和特长,但也还是要注重全面发展。统一考试保证了招生面上的质量,基本能反映择优录取这一标准,只有达到了这一基本的标准,才表明考生具备进入高校后继续学习的能力。如果不参加高考,会给试点学校带来繁复的招生工作,现阶段不可行,并且对申请的学生也不利,如果未被试点校录取,很难再转到其他高校。

  压力大,但信守诚信承诺

  采访中,校长、书记们都表示,在现在这种社会诚信环境下,行使自主权压力很大,但学校会信守诚信承诺,希望能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监督。

  “我这个校长深感压力巨大。”中国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委员说,改革绝对是好的,是正确的,应该做,但必须要抵制住不正之风。在当前社会环境和公众心理承受能力还没有达到能使自主选拔录取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改革遇到的问题会很多,推进的难度也非常大。比如,学校教师干部子女、社会上的各种关系都一齐上来,会给学校造成很大压力。虽然学校定了严格的措施,但对规定的解释往往是不严格的,如何判断考生特长等“软”指标,掌握起来有难度。

  李延保委员说,明知道改革会得罪很多人,有很大压力,但学校还是会充分用好这项权利。过去,曾有过类似的招生改革探索,比如推荐生和保送生,但那时的权利在中学,所以中学往往采用“田忌赛马”的形式,推荐和保送的都不是最好的学生,而这次改革,选择的自主权在高校。现在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高校都有很强的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社会应该相信高校会用好这一权利,这也是高校对社会诚信的一个承诺。

  王宗光委员说,试点的消息一见报,她就接到了一些询问的电话,但大多数人表达的不是怎样能走“后门”,而是希望能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自己的子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被挤掉,这也说明了人民对现在诚信状况的不满和对公平的渴望。

  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陈文博委员说,这项政策的出台是高校呼吁已久的事情,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有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对学校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具体推行改革过程中,学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但国家完全可以相信高校会用好这个权利,因为大学对自己的声誉是很重视、很珍惜的。北师大在招生中将采取坚决的措施,对录取程序和学生进行严格审查,坚决杜绝不正之风。改革需要一个探索试验的过程,一开始不可能改革的面很大。但我相信,经过22所高校的试点,条件成熟了,这项改革的力度会加大,会有更多的高校参与进来。

  徐显明代表从法律视角诠释高校自主办学

  去年3月,教育部批准7所高校的专业设置自主权;今年3月,又有22所高校获得自主选拔录取权。怎样看待自主权的下放?作为一名大学校长、一名法律界著名学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从法律的视角,诠释自主办学的内涵。

  “依法自主办学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方向,是教育体制改革和法制化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教育的发展、管理、内部机制的建立,都应服从法律,而不是服从行政管理。”据此,徐显明认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根据《高等教育法》,大学是办学实体,办学行为属民事活动范畴,政府对大学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大学进行投入、评价,并以此引导大学的办学行为,保障由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办学方向。除此之外,其他权利应下放给学校。

  二是大学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大学的使命问题。培养大批高素质的人才,是大学的根本任务。同时,高校还肩负着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传播先进文化的重任。而在履行这些使命时,大学需要有进行独立价值选择和判断的权利。价值的选择和判断是很困难的事情,可能面临一系列的冲突:如自身发展方向与政府下达的任务之间的冲突,大学传统与社会要求之间的冲突,大学内部资源配置时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等。解决冲突,把握好公共管理权力和学术权利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两者间的关系既不同于“官”场,也不同于“商”场,有着自己的独特规律。在大学中,学术权利是主导,公共管理的目的是为学术文化创新活动提供保障。

  三是大学内部的关系,包括大学与教师、大学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管理人员与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办学要以教师为本位,教育教学要以学生为主体。

  “要处理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明确学生在学校当中的法律地位。两者当中,学校具有行政权,学生具有受教育权。学校的行政处分权是有限度的,如果学生行为没有危害他人,学校不能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徐显明说,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有三种:

  ——宪法权关系,学生是权利主体,学校是义务主体,学校代表政府来满足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要求。

  ——行政权关系,政府委托学校行使对学生的管理,分四种情况,学生因而具有四种地位:由于学校是落实国家法律的单位,学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与法律不抵触的规章制度,学生是义务主体;在学生的自由领域里,学生是权利主体,享有通信、私生活等的自由,学校过度管理就可能构成侵权;学生是请求权利主体,有对奖学金等请求的权利,学校应机会均等地给最符合条件的学生;学生是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环节的权利主体。

  ——民事权关系,在这一领域内,校长与学生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尤其是实行收费制度之后。学校发给学生的招生章程就是一种合同,如果学校不能提供其招生章程上承诺的办学条件与办学质量,属违约行为。在校内的其他消费领域,学生的权利地位更是不容质疑。

  “现在,在处理学校与学生关系时,学校往往只注重行政权关系,而忽略其他两种关系”。“高等教育自主权下放,其最终走向是大学自治。”徐显明说,“现在我们距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依法治教、依法治学,还有漫长的路要走。”(本报记者 刘继安)

  链接:浙大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出台

  本报讯(记者 朱振岳)作为试点自主选拔录取新生的22所高校之一的浙江大学,日前公布了试点方案。

  方案包括,高考前该校招生人员将对部分重点中学的优秀学生进行预先选拔和测评,以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特长;学生通过笔试、面试,获得浙大预选生资格后,还必须参加高考。预选生的录取底线将控制在浙大在该考生所在省提档线以下10分到20分之内。

  为此,浙大将成立由各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测评工作指导组,笔试为学校组织的科目考试,面试则由专家组进行面试和心理测评。同时,浙大还将建立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原则、程序、名额、录取条件、时间、考核测量方法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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