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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要分类指导分层次管理
2003-03-11    记者 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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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整体水平快速提升。但由于高校间缺乏特色和层次,既导致了一些高校潜力难以充分发挥,同时也存在着高校盲目发展,造成资源巨大浪费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王宗光联合12位政协委员共同呼吁,教育部门对高等学校要实行分类指导、分层次管理。

  王宗光委员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分类指导、分层次管理是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管理的一贯做法,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有不同的分工,不同的发展目标、重点和特色,呈现出互补关系,彼此不可替代。各学校合理定位,不盲目求大求全,不盲目攀比。

  而在我国,共有高等学校1973所,其中最高学位授予权为博士学位的学校有245所,最高学位授予权为硕士学位的有212所,最高学位授予权为学士学位的学校为157所,其他高校1359所。由于这些学校千校一面,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在人员编制等方面的标准与一般学校差别不大,而一般学校也盲目提出创一流的目标。

  王宗光委员建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要借鉴国外(如美国)高等学校的分类方式,制定高等学校分类标准,以最高学位授予权作为分类的基本依据,将大学划分为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大学,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院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院校,增设副学士学位等类型,并进一步根据学位授予的数量对各类院校进行细分。

  王宗光委员还指出,研究型大学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世界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国迫切需要创建研究型大学和世界一流大学。因此,王宗光委员认为,考虑到国内大学现有情况和水平以及国家现阶段科技、教育和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结合发达国家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状况,建议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中,集中建设30所左右的研究型大学(约占我国大学总数的3%,与国外比例相当)。

  对于重点建设的研究型大学,国家除了加强经费投入外,还要加强制度创新,尤其在人员编制上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目前,我国高校的编制管理实行的是“总量控制、微观放权、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国家制定编制规定并实施宏观控制,高校主管部门贯彻编制规定和检查评估,高等学校遵守、实施编制规定。这种管理办法存在的不足是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高校的实际需要,尤其没有充分考虑到研究型大学发展的需要,没有考虑到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与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的迫切需要。因此,建议国家在对高等学校分类的基础上,制定不同层次、性质高校的指导性教师定编标准和教师工作量标准,研究型大学的生师比在12∶1左右。

  【资料】美国大学分类标准

  1.以纵向层次结构和横向学科结构为划分依据,分为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研究型大学Ⅰ类、Ⅱ类,有硕士学位授予权院校Ⅰ类、Ⅱ类,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文理学院、综合学院、学士/副学士学院,副学士学院,专门院校,种族院校等10个类型。

  2.以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领域和授予学位的数量作为划分研究型大学的标准,研究型大学分为Ⅰ类(广博型)和Ⅱ类(精深型)。Ⅰ类大学提供广泛的学位计划,承担培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务,每年至少有15个学科授予50个以上博士学位。Ⅱ类大学每年至少有3个学科授予10个以上博士学位,或至少有一个学科授予20个以上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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