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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呼吁:出台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配套政策
2015-03-16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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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呼吁出台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配套政策——  

允许营利不能只是“闻着香” 

  当下,一个民办学校的出资者需要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哪些?

  常规答案是:懂教育、懂管理、舍得放权、敢于投钱,等等。

  不过,这些还不够,还有一项——知道怎么提取办学的营利资金。

  尽管经过多年呼吁,但民办院校的营利资金依然处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合理的利润,往往没有合法的身份。这已成为困扰和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

  多名政协委员表示,民办教育的困局,根源直指“分类管理”。“这是民办教育的核心问题,牵一发动全身。”全国政协委员、锡华集团董事长张杰庭说。

  “合理回报”却不合法 

  进入2015年以来,民办教育修法及配套政策制定开始提速。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2月,教育部发布2015年工作要点,提出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

  中国教育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围绕相关政策制定,各类民办教育投资人从不同诉求出发,进行了相当激烈的博弈,这也导致分类管理的大方向迟迟未定。

  一些已经壮大的民办学校希望尽早确定企业法人身份,这样政府就不会再干涉它的学费制定,可以合法获得更多利润;一些刚起步的民办学校则坚决反对,坚持强调非营利性。某民办学校负责人王新(化名)说:“它们还没有完成市场的跑马圈地,现在就确定营利合法化对它们未来的发展不利,所以带有公益色彩的非营利性就成为最好的借口。”

  这一博弈反映出目前国内民办教育投资人的普遍心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一项调查表明,只有10%投资办教育的机构或个人是出于公益性目的,90%则有营利回报的需求。

  然而,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则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定位。

  “其中最根本的,在于《教育法》第25条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王新告诉记者,“其他限制民办教育营利性的法律法规条文,基本上依此衍生。”

  “市场经济下,投资方的合理需求没有合法途径。”张杰庭说,“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这个‘合理’,却不合法。”

  此种矛盾下,出资者们既要提取办学营利资金,又要应对每年的会计审核,于是各种规避手法花样迭出,这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

  分类管理亟须配套政策支撑 

  正因为没有取得法律“护身符”,让一些对民办教育感兴趣的出资人望而却步。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俞敏洪说:“我接触过不少想投资教育的人,最终都因为产权不明、定位不清而放弃。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仍在受到压抑。”

  民办教育修法及配套政策制定步骤开始提速以来,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秦和对此非常期待。“我国有14.8万所民办教育机构、4000多万名民办学校在校生,覆盖从学前到研究生各学段。”秦和说,民办教育是一个庞大体系,其多样性、复杂性必然导致诉求多元化,只有分类管理,才能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但秦和同时提醒:“以前有关部门也试图在法人身份、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基金奖励等方面出台政策,但很多政策长期面临争议、处于‘难产’状态,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单一的政策目标与多样化诉求的矛盾难以调和。”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教科院副院长胡卫认为,分类管理的大方向确定后,要加强两类民办学校配套制度建设,“对非营利性学校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可以参照公办学校进行管理,同时提出在招生、收费、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公益性办学要求。营利性学校可享受类似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是在招生、收费、课程设置等办学自主权方面,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或与公办校享同等法律地位 

  张杰庭认为,如果分类管理能稳步推进,民办教育界长期争取的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一事,或将取得突破。

  此前,由于和公办教师地位不同,民办教师社会保险走的是企业保险,退休后收入比公办教师差了一大截,而且在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请、评先评优等方面都有诸多限制。

  秦和表示,有超过300多万名民办学校教职工对未来缺乏稳定预期,同等条件下倾向于在公办学校从教,这无形中加大了民办学校选聘教师的成本。

  全国政协委员、闽南理工学院董事长许景期建议,对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险,应参照公办高校事业单位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教师适当补贴,以稳定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

  秦和希望,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这一问题能在国家制度层面有一个根本解决,“目前,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户籍制度正加快推进,应把握契机,下决心把这一问题解决到位,在制度上实现突破”。

  此外,长期制约民办学校的金融支持问题,也有望获得突破。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8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根据《担保法》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

  法律间的冲突使民办学校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此种情况下,一些民办学校铤而走险,走上风险巨大的民间借贷之路。2014年,陕西省西安市的多所民办学校资金链条断裂,有媒体报道称,西安市警方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民办高校立案超过10起。

  “分类管理后,可对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学校加大财政支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不仅可以缓解民办学校经费压力,还可起到‘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在总体上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秦和说。(记者 高毅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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