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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业教育的经费模式
200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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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的职业教育是由社会众多部门参与的多元多层次管理体制,除联邦和州政府外,经济部门、行业协会、联邦劳动局、各类公共部门和教会均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参与者。按《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培训、职业继续教育和职业转换培训三方面内容,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承担且在不同的地点进行。

  职业培训分别在学校、企业或跨企业培训中心进行;职业继续教育则根据不同类型和形式分别在行业协会培训中心、企业、师傅和技术员学校进行;职业转换培训多在跨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进行。因此,不同学习和培训场所及多元的教育承担者决定了职业教育办学经费来源的多途径。在众多教育承担机构中,国家(联邦和州)和企业是主要的经费承担者。其他参与者主要在职业继续教育和转岗或转业培训方面提供部分经费。机构与其不同资助对象的关系。

  显然,德国的职教经费保障体系是由公共财政和私营经济共同资助的一个多元混合模式,主要可包括以下五种资助成份:企业直接资助;企业外集资资助;混合经费资助;国家资助;个人资助。

  一、企业直接资助

  企业直接资助是“双元制”职业培训经费的主要渠道。企业投资建立职业培训中心,购置培训设备并负担实训教师的工资和学徒的培训津贴。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制造业的大中型企业,如西门子公司、大众汽车公司、奔驰公司等,及经营服务性产业,如德意志银行、保险公司、大型百货公司、贸易公司和大型钣店。这种企业由于对技术工人需要量大,可依靠自身的培训中心或培训部培养后备力量;小型企业如手工业企业,则一般没有培训中心,学徒须到跨企业的培训中心培训,所以,小型企业除支付实训教师的工资和学徒的津贴外,仍须为跨企业培训中心支付培训费用。

  二、企业外集资资助

  企业外集资是为了防止培训企业和非培训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而引入的融资形式。按照集资对象的不同,企业外集资又以多种基金形式设立。主要的有中央基金形式、劳资双方基金形式和特殊基金形式。

  1.中央基金形式。是由国家设立、以法律形式固定向国营和私营企业筹措经费的模式。

  按规定,所有国营和私营企业,无论培训和非培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都须向该基金文纳一定数量资金,通常按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和不断调整比例,其值一般介于0.6%----9.2%之间。

  中央基金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并定有一套严格的分配制度和资金申请条件。如中央基金规定,只有培训企业和跨企业的培训中心才有资格获得培训资助。

  不同的培训职业、不同年限的培训、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区域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其所获经费资助的多少是有很大差别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可获得其培训费用的50%--80%的补助;如果所培训的职业前景看好,企业可获得100%的资助。由于参与培训的企业可得到这些资金,这一方面可激发企业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平衡企业间的经济负担,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可能由此而引起的不平等竞争。

  2.劳资双方基金形式。是80年代发展起来的资金筹措形式。其倡议者是代表广大雇员阶层的工会组织。

  这种基金主要来源于实行劳资协定的企业。这些企业定期向基金会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培训费用。这些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外培训,特别是学徒培训第一学年在企业外培训中心的费用和建立企业外培训中心的投资费用。目前实行这种基金形式的有建筑、园林、石雕和烟道清扫业。以建筑行业为例,企业须向该基金交纳占职工工资总额0.5%的资金。

  这种基金可按照行业的特点,集中兴办企业共同需要的企业外培训中心。为了保证基金的稳定和不受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企业交纳资金的比例是按照经济平均发展水平制定的。这样,即保证了基金数额不作经济变动,又对培训企业的培训决策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经济基础。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培训和就业市场的供需平衡。

  同样,由于这种基金是以企业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对工资结构不同的企业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3.特殊基金形式。在企业外集资经费渠道中,还有几种特殊的基金形式:

  行业基金是为了满足某个行业的特殊需要,为促进行业职业教育的发展而建立的基金形式。它要求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向该基金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本行业职业培训的共同经费。基金由行业自行管理并统一分配。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动员本行业的所有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本行业技术工人的培训。由于资金只分配给本行业的培训机构,使培训向行业专门化方向发展,但容易偏离统一的培训要求区域基金是为了满足一个地区的特殊需要,为促进区域职业教育的平衡发展而设立的。

  基金经费来源于一定的经济区域范围。主要用于资助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差的地区职业教育。

  行业协会基金

  这种基金形式德国较为常见。基金由行业协会向所辖企业征收,主要用于行业协会承办的跨企业培训中心和继续教育中心,不用于企业培训。

  三、混合经费资助

  是建立在企业直接资助和企业外集资形式基础上,由国家对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而构成的一种间接资助形式。简言之,培训企业用于培训或交纳给基金会的资金在一定时候可从国家的税款中以一定比例扣出。目前,这种优惠税款有:专门扣出款,及时扣除款,固定扣除款,补偿款和社会福利优惠款等。

  四、国家资助

  是政府利用国家财政资助职业教育发展的形式。在德国,国家资助主要是通过州政府、联邦劳动局和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向各类职业学校。跨企业培训中心和职业继续教育机构提供的。

  五、个人资助

  是受培训者自己出资参加职业教育培训。这种形式主要存在于职业继续教育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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