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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00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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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年11月0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08日

【正  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加快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在西部大开发中实现重庆新的振兴,特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和良好职业技能的专门人才,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党和国家在实施“科教兴国”、“西部开发” 战略中确立并一贯坚持的重要方针和基本政策,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也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更是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整体效益的根本措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重庆直辖以来,我市职业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初等职业教育有所发展,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高等职业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各类职业培训规模日益扩大,初、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与多种形式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初步形成,职业教育为各行各业培养了大批实用人才,在我市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市职业教育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实际工作中忽视或轻视职业教育的现象依然存在;职业学校布局不合理、规模效益不高、专业特色不明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形成;职业教育基础相对薄弱,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局面尚未形成,办学条件亟待改善,师资队伍素质偏低,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待提高。总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所面临的形势、任务还不相适应。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几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市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发展,实现经济振兴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为了保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渝”发展战略,在促进科技转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经济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劳动技术大军。各级政府要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全面理解全教会精神,正确对待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问题,促进两类高中教育协调发展;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看待子女成才问题,引导广大青少年走职教成才之路;要加强舆论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职教工作,坚定抓好职业教育的信心,进一步增强改革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重庆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摆上经济工作和教育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实现我市“十五”期间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与任务是: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人才的需求,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深入推进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的教育分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大力推进职教改革,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教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促进公、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到“十五”期末,使全市职教办学规模扩大,布局结构优化,教育体系健全,运行机制灵活,办学条件改善,质量效益提高。

     继续发展初等职业教育,为农村经济发展培养实用技术人才。农村初中和小学高年级要积极渗透职业教育,积极推行我市已着手实施的“绿色证书”教育制度,培养学生掌握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生产、管理、服务技能。依靠农村各类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大力推广农村实用技术,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重点抓好统筹规划、调整结构、扩大规模、搞活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十五”期间,市、区县(自治县、市)和大的行业要因地、因校制宜,通过结构调整和以点带面,优化配置职教资源。到2005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结构调整的目标是学校总数减少,校均规模扩大。要将现在的467所调整到270所左右,其中中专、中师约50所,职业高中约110所,技校约50所,成人中专约60所。在此基础上,建成约30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50所市(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40个区县(自治县、市)职业教育中心。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多种手段,促进全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我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布局,有计划地将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部分高等专科学校及部分符合高职学院设置标准的重点中专、职业高中和高级技工学校调整、合并或升格为职业技术学院;支持本科高等院校举办或与企业合作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十五”期间,全市独立设置10-12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大力加强、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十五”期间,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使每年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以及从业、转岗、下岗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能够掌握1-2门实用技术,基本满足我市现代化建设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人才的需求。当前,要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使其掌握转岗、转业的一技之长,以促进“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深化各项改革,推动职业教育稳步发展

   (一)强化政府统筹,改革职教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职业教育法》对我国职业教育管理职责的分工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和督导评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次机构改革确定的部门职责,相互沟通,紧密协作,各尽其责,各司其职。

    各行业和企业组织要承担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的相应义务,完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制度,对本企业在岗职工和新录用人员实施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境内外社会团体、个人、企事业单位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并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检查,督导和评估,促使其健康发展。

    要借鉴我市职业中学股份制办学的作法和经验,积极推行办学体制改革,探索“集团办学”、“股份合作”、“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学模式,与有经济实力的跨国公司、国内外企业集团试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生机与活力。

    (二)调整布局及专业结构,合理配置职业教育资源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调整中等职业教育的布局及专业结构。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依法统筹、服务经济、注重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经过2-3年努力,使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层次、结构、质量、效益更加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三)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役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各部门要着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迎接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把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役制度,作为调节社会劳动力供求矛盾的重要措施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役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役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严格执行劳动准入制。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的初高中毕业生须接受为期1-3年的就业前职业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后,才能进入职业岗位。用人单位招聘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只能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依靠各行业组织,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役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真正做到“先培训,后就业”。凡未经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人员,企业不得录用。

   (四)改革职业院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

    要放开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中职学校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的办学能力,自行决定招生规模,试行自主招生;放宽中等职业学校入学限制,取消中职学校招生入学考试,实行“宽进严出”招生制度,使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青少年进入中职学校学习;打破区县(自治县、市)及中职学校之间任何形式的生源封锁,允许初中毕业生跨地区选读或报考中职学校;每年新增的高校专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对口招生比例已达到高职招生计划60%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职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比例,并优先满足生产第一线和农村地区对高等实用人才的需要;试行中职学校保送生制度,由市级教育部门按当年高职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计划数的2-10%,确定保送指标,并根据中职学校的办学质量,将保送指标分到区县(自治县、市)或重点中职学校,批准部分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学院深造;允许中职毕业生报考普通院校,开通高职毕业生进入本科、研究生层次学习的通道,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要加强对职业院校招生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招生市场,坚决制止和纠正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要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推荐就业,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要构建毕业生就业载体,组建市、区县两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引导、帮助毕业生按社会需求自主择业;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疏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形成服务网络,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加强对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引导和鼓励学生结合自身实际择业、创业。

    (五)推进和深化校内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高等职业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级各类职业学校都应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积极推进“目标责任制”、“全员聘任制”、“结构工资制”和“后勤社会化”等改革,形成市场驱动、自主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运作机制。

    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按照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进一步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创业精神、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

     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以1年左右时间研讨试验,积累经验,再分批推进。在保证基本学制和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和学生实际需要,实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学管理制度。允许学生根据兴趣、爱好、能力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自主灵活地决定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取得规定学分后提前毕业;允许学习困难或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延缓毕业时间;允许学生根据需要交替、分段完成学业。逐步建立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互认学分的制度。

    要按照21世纪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服务经济的方向和能力本位的原则,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德、智、体、美诸育渗透、协调发展的教育教学思路。深入研究职业学校培养目标;教育教学制度;专业学科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课程体系、内容、结构改革;教学方法改革;教育技术手段现代化等重要课题,为职业教育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

    四、坚持为农服务方向,把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摆在重要位置

    各级政府要把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作为职教工作的重点和职业教育新的增长点,高度重视,认真规划,统筹协调,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要认真借鉴、积极推广市内外有关经验,坚持“为农业增产,为农民增收,为农村致富”服务的办学宗旨,面向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找准市场需求点和为农服务结合点,努力探索为农服务的新形式、新办法,增强为农服务的实效。

     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公司+学校+农户+市场”等农村职教办学模式,坚持多层次、多规格、多类型办学,增强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针对性、实用性。

     要继续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切实抓好“三教”统筹,使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同步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要坚持“农科教”结合,依靠农村各类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积极实施“星火计划”、“燎原计划”和“丰收计划”,大力推广农村实用技术,培养各类实用人才。

    要采取调整结构、加大投入、培训师资、对口支援、结对帮扶、合作办学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农村职业教育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在租赁土地,提供良种、技术、设备等方面,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证书》、《绿色证书》回乡务农的毕业生给予优惠。各金融部门应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生产开发信用贷款。

    五、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应在每年增加的教育经费、统筹基建费和教育税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款,用于支持骨干示范职业学校建设、特色专业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及职教科研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职教专款,改善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实验实习设备的装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规费、不向学校无端摊派费用和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等办法,多渠道增加职教经费投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办学单位、主管部门要通过“创重”、“评优”、“合并”、“升格”,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帮助职业院校争取办学投入;要加快布局结构调整及学校内部改革的力度和步伐,盘活教育资源,降低办学成本,改善基础条件,提高办学效益。

    企业继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教经费,于税前列支,用于本企业职工教育。当年结余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大力提倡、鼓励境内外社会团体、个人、企事业单位捐资助学。利用“中澳职教合作项目”在我市实施的有利条件,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合作;继续争取东部地区、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组织、人士对我市职业教育给予资助和捐赠。

    建立教育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逐步增加学费在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例,根据办学条件、专业市场价值、教学质量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适当拉开档次,并建立奖学、贷学、助学金等保障制度,帮助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积极支持职业院校发展校办产业,不断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

    积极利用信用贷款发展职业教育。按照市教委与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单位签订或议定的信用贷款协议,安排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用于各类职业院校基本建设、教学设备购置和发展校办产业。

     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应坚持重点倾斜、抓大放小、以奖代补、以息代补等行之有效的作法,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挪作他用,对违者要及时追缴并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使有限的职教经费充分发挥作用。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学校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努力建设一支质量高、素质强、数量足的职教师资队伍。

    要建立稳定的师资来源渠道,把重庆师范学院建成全国职教师资重点培训基地和我市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并依靠在渝有关高校培养职教骨干师资。在每年高校招生计划中适当安排职教师资招生指标,为我市培养急需的职教师资。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类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接收未达到规定学历及有关要求的人员担任职教专职教师。

    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做好职教师资培训工作,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速学历和专业技能培训。“十五”期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分别达到90%、65%、70%、60%;“双师型”教师人数均达到教师总数40%以上。

     要建设专兼结合的职教师资队伍。各级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应支持职业学校从有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聘请相对稳定的专业课兼职教师;从企业选调合格人员担任专业课专职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调入职业学校任教的,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和职称评审手续。

    要认真帮助职业院校教师解决实际困难。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可以评聘教师职务,也可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关待遇。各级政府要通过实施“广厦工程”、集资建房、货币化分房等多种渠道,切实解决好职业院校教师的住房问题。其子女入学应与普通中小学教师一视同仁。

     七、切实加强对职教工作的领导,努力推进职业教育稳步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制定职业教育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协调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直接责任人。要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教育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

    要加大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力度。统筹制定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配套政策;统筹组织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统筹解决职教经费筹措、师资队伍建设、设施设备更新、实习基地建设等问题;统筹职业教育师资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离退休待遇、住房建设、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统筹专业布局、课程设置、招生考试和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

     要坚持依法治教。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实施《职业教育法》的力度,搞好《重庆市实施〈职教法〉办法》的立法调研和论证,出台《重庆市实施〈职教法〉办法》,推动职业教育依法办学,依法管理。

    各地要按照本决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实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认真解决职业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我市职业教育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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