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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
2015-06-26  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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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考报名

  (一)参加普通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参加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中师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余报考条件同普通高考。

  报考加工制造类、信息技术一类、信息技术二类、旅游服务一类、财经商贸类和土木水利类等6个专业考试类的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一个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方具有报考资格。

  报考医药卫生三类的考生须是就读中职学校前户籍为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的阿坝、甘孜、凉山三所卫校农村医学专业应届毕业生。

  (三)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考试的考生还须符合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一类模式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3〕746号)的规定,具体报名资格审查办法由阿坝、甘孜和凉山州招办制定。

  (四)报名办法

  1.申请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已另文公布)。

  2.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实行大学和中专兼报的办法。我省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单考生以及其他各类单独考试考生)均须在正住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报名。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77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即: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报名。

  在外省就读或务工的四川籍人员,若不符合在当地参加高考及录取条件的,应回川报名考试。

  3.有地域性照顾政策县(市、区)的考生须有当地连续3年(2012年8月31日及以前)正式户籍才能享受所在地照顾政策;其中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

  4.“9+3”应届毕业生户籍已经转到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户籍未转出的学生,由学生自愿选择,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考,也可以申请在就读的中职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

  5.在四川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到定居所在的县级招生办公室报名。

  6.报名分为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现场确认和网上缴费三个阶段,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通知考生。所有考生报名时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并作为审查考生的姓名、出生日期、族别、户籍等信息的依据。现场确认时,将采集考生的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

  考生必须对自己输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现场确认。一经确认,考生基础信息不再更改。因输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经确认,考生的报名无效。

  7.在县(市、区)招办进行现场信息确认时,所有考生须签订《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

  8.考生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130元。

  9.各地要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按照报名条件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号)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号)的要求和办法,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委、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严防“高考移民”等违规报名事件的发生,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实施范围县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报考条件和要求,做好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及有关材料真实可信。

  二、考生档案

  (一)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中的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须与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档工作坚持报名点、县级招办和市州招办三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各中学和考生所在单位要逐项验收《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格检查卡》和《考生志愿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整洁,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本人简历是否连续,享受各类加分材料须层层审核盖章,做到逐级把关、责任落实。

  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考生的建档工作,除《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号)执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一)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考办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要选派思想好、业务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且当年无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11号)、《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以及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各地招办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考生。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明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级招办报市州招办,由市州招办确定市级医院再复查一次,对考生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最后的复查结论为准。

  (三)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四)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五)各地招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六)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军队(武警)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军检工作另文规定。其他学校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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