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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远程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2002-03-11    叶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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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加入WTO后,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使国内法与WTO规则接轨。目前,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使用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WTO规则和修改后的国内法的要求存在差距,为改变这一状况,远程教育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WTO规则;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使用;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经过15年的努力,终于在多哈圆了入世愿望。随之而来的是政府如何信守承诺,忠实执行WTO规则,WTO规则对成员国政府而言就是法律,不信守承诺就面临被制裁的危险。WTO规则不仅包括原关贸总协定所管辖的货物贸易,还延伸到了服务贸易即《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知识产权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领域。其中知识产权问题与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使用有着密切联系。

一、加入WTO前后,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力度

  GATS将服务业分为12个大类,第一大类“商业性服务”中的“其他服务”包括出版、印刷服务和广告、咨询服务;第二大类“通讯服务”中的“视听服务”包括电视、广播、电影服务。其宗旨是实现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要求各缔约方不仅对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还要求各缔约方具体承诺开放服务业的市场。WTO的TRIPS协议在第一部分第1条中划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范围,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为了与WTO接轨,在与各国进行双边谈判和申请加入WTO的同时,即开始着手按WTO规则修订法律,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加快了步伐。根据TRIPS协议的过渡规定,我国无论是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是作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都可以享有五年的过渡期。1997年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加入WTO谈判的进展,已经宣布放弃过渡期的优惠。这意味着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必须完全执行TRIPS协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于2000年10月2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与此有关的法律及配套的法规也正在修改、起草过程中。这次法律修改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化了国内法同WTO规则的协调一致,以便符合WTO的要求,履行政府的义务。第二,加大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和保护的范围。第三,修改了已经过时的规定,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求。第四,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第五,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更加规范化,更具有明确性和开放性。第六,规范了政府行为。同时司法审判中开始适用国际公约。上述变化,将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重大影响。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长期实行的是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指导思想上未能充分认识科技在发展社会生产中的巨大作用,更谈不上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提出了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政策,为了实现这个战略目标,必须充分发挥科技在发展生产中的作用,充分认识智力成果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承认智力成果是创造性的脑力劳动的产物,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财产。以此为契机,我国开始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智力成果的财产权,使人们的创造性贡献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重并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与此同时,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也初步形成。

  随着科技飞速发展,社会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全世界对知识经济的认识有了飞跃,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到更高的层次上。对政府而言,入世后必须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执法,以符合WTO规则和国内法律的要求。同时,公民的思想意识也必须跟上时代的要求。所以,入世不仅是法律规则的接轨,还需要人们的法律意识、思想观念与国际接轨,从而,提高我们的认识,改变我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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