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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评定 还要多少依据
2001-09-20    倪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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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当前的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尽管已有不少人持有异议,但一项制度的实施有其历史根源,也自会形成某种历史惯性,这种惯性甚至会演化成一种思维定势,那就是我们习惯于把凡是涉及到教师的学习考评都与职称“挂钩”,这就使教师的职称评定成了一个套子,在这个套子里装有教师的年龄、工作年限、工作态度、品格道德、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等等,也许有人觉得这个套子还不够大,所以还在往这个套子里塞进新东西。  《法制日报》8月19日报道,“为提高教师的整体法律素质”,“今年暑期,江西峡江县一千九百多名中小学教师背起书包,走进教室,进行普法‘充电’”,“学习期满,进行闭卷考试,将考试成绩列入教师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评职称的依据”。  说实话,我很怀疑如果不是将考试成绩列为评定职称的依据,会有多少教师老老实实地坐进教室进行普法“充电”。将普法学习的考试成绩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也许还说得过去,毕竟评先评优评定的是一个人的综合素质,但将它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又有什么科学依据呢?  当前教师们(其实也不惟教师)的整体法律素质确实需要提高,但一个人的法律素质的提高并不像某种简单技能、技艺的提高,经过集中培训就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一个人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许更有赖于他对法律的认同程度,从而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将法律知识内化成深层的法律意识涵养。也就是说,一个人法律知识的多少与法律素质的高低,并不简单地成一种正比关系。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必要的,但尚不足以成为教师(除了法律专业的教师)评定职称的依据。这虽不能说是越俎代庖,但也不免有张冠李戴之嫌。  实际上,正是因为职称这个套子里装了过多的东西,才造成了职称评审制度的混乱。你的业务素质不行,但你完全可以凭借年龄、资历甚至职务等条件去申报职称。我们的规则制定者似乎想用职称评定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的价值衡量问题与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所以动辄就把什么都纳入评定依据当中,这就大大地影响了职称评定的权威性与可信度。倒不如还职称以本来面目,职称就是单纯的学术业务能力的评价,职称评定本来不需要那么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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