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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教师教育管理
2001-10-15    东北师大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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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教师教育管理在其教师教育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的重要保证。现将其对教师的行政管理与各级学校的管理概述如下。

  一、教育行政管理

  日本的教育行政分为中央教育行政与地方教育行政,中央教育行政机构为文部省,地方教育行政机构为地方教育委员会和市町村教育委员会。根据现行的文部省设置法、关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经营管理之法律、教育职员许可法等的规定,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教育行政机构在教职人事方面的主要事务分担如下:

  1.国家

  (1)规定有关教职员的各项基准;

  (2)指定教师培养课程和培养机构等;

  (3)实施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4)认定社会人员在高等专门学校等任教的资格等;

  2.都道府县

  (1)负责对公费教职员[*]的任命、警告、资格认定及去留;

  (2)对公费教职员服务的监督给市町村教育委员会一般性指示;

  (3)负责公费教职员的进修;

  (4)制定公费教职员的编制和工资等工作条件的规则;

  (5)进行教职员检定,授予教师许可证等。

  3.市町村

  (1)对公费教职员的任命、警告、资格认定及去留向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提出内部报告;

  (2)对公费教职员的服务进行监督;

  (3)对公费教职员的工作成绩进行评定;

  (4)从事公费教职员的进修。

  二、各级学校教师的管理

  1.高等学校教师的管理

  (1)政府法规的一般管理规定

  《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地方公务员,为此,国家公务员要遵守《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要遵守《地方公务员法》。

  《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还对教职员的采用、升任、转任、免职、休职、惩戒、服务、研修及勤务成绩评定等作了具体规定。

  在《国家公务员法》中,规定了对国家公务员的惩戒,包括免职、停职、减薪、警告等;在服务要求上规定要进行服务宣誓,有遵守法令及上级命令的义务,有对职务专念的义务,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并规定禁止参与争议行为,不得有不名誉行为等。

  (2)教师的行政管理

  日本高等学校教师的管理体制,根据法令规定,大学设置学长(即校长)领导下的评议会,学部设置教授会,教师组织按学科设研究室或讲座。

  ①评议会

  根据日本《学校教育法》和《大学设置基准》规定,大学审议和决策学校重要事项设置评议会。评议会由学长领导,其成员有各学部部长、事务局长、教养学部部长、学生部长、研究所长、图书馆长和各学部教授两名(代表)组成。参加评议会的教授由各学部教授互选,任期二年。学长任评议会会长,主持召开评议会。

  评议会是学校指挥中心,是学长领导下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学校重要事项,统领和监督各学部教授会。作为审议机构的评议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大学自主原则,审议和决定教师的选拔、考核、晋升、培养、进修和退休等事项,并负责调整和联络各学部与行政部门的关系,以及教学和学习指导计划等事项。

  ②教授会

  它是大学各学部的审议权力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部为了审定重要事项,须设置教授会,实行教授治校。教授会由学部的教授、副教授和其他职员组成。副教授或其他职员参加教授会由学部长决定。学部长任教授会议长,主持召集教授会议。

  教授会负责审议各学科或讲座的教学和科研计划、课程设置、讲授课程门类和内容;有关教师的任课和科研任务等事项;有关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等。

  ③讲座制和学科制

  它是教师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基层组织。根据日本《大学设置基准》规定,大学实行两种授课制度,即讲座制和学科制。所谓讲座制,是指在教学和科研上确定必要的专业领域,为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而设置的教师管理制度。讲座里设教授1人,副教授1人,助教2—3人。但根据讲座种类,在特殊情况下(如缺副教授和助教时)设讲师。讲座的主任由专职的教授担任,但在没有适合担任讲座主任的教授时,由专职的副教授、讲师或兼职的教授、副教授和讲师担任。

  所谓学科制,即在教学中设置必要的教学科目,为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配备一定数量的各种职称教师,组成研究室。研究室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多少,决定人数多寡。教学上的主要课程,由专职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但当主要学科没有合适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时,可由专职讲师或兼职教授、副教授或讲师担任。大学的其他教学工作,由专职教授、副教授或讲师担任。此外,实验、实习、演习和实践技术由助教担任。

  日本各大学的教授是每个讲座的中心教师。国立大学教授每周任课为4—8小时,私立大学教学时数每周多达16小时。讲座制的教师编制有些过于固定化,束缚人的才智发展。

  评议会与教授会、讲座和研究室的关系,是属于上下级隶属关系。评议会是学校级的决策机关,它直接领导学部的教授会、讲座和研究室,凡学部和学科设置的讲座及研究室的人事任免、教学和科研工作、经费支出、设施设置及学生管理等,均由学长领导下的评议会决定。评议会还监督执行上级法令、规章制度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学部的教授会、讲座和研究室有关重要事项,必须请求、报告校评议会审议批准。这种上、下级隶属关系由法律作了明确规定。

  (3)教师的晋升制度

  日本高等学校根据《学校教育法》和《大学设置基准》规定,对各种职称的教师进行全面地考核、评定,经教授会和校评议会给予晋升职称。

  每学年对教师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尤其考核教师的教学效果、学术水平和工作态度,了解教师的科研成果,对成绩优秀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表现不良、工作不负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在考核基础上,按照教师职称的要求给予晋升。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如下:

  ①研究生院教师资格

  各大学的研究生院和独立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院设置基准》规定,配备各研究科和各专攻领域教学和科研所必需数量的教师。大学本科及研究所的教师,可在研究生院兼职。按规定研究生院教师资格如下:

  a.担任硕士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在科研工作中有成就,并在其担任的专业范围有一定科研指导能力,或在艺术、体育专业方面有特长。

  b.担任博士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在研究工作中有卓著成绩,并在其担任的专业范围有高度的科研指导能力。

  ②大学教师资格

  根据《大学设置基准》规定,在大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上设置必要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其具体资格如下:

  a.教授须具有博士学位者;认定为具有相当于博士学位者;认定为具有相当于博士研究业绩者;在大学有教授经历者,在大学具有副教授经历并认定有教育研究业绩者;在旧制学校具有五年以上教授经历并具有教育研究业绩者;在艺术、体育等方面有特殊技能并具有教育研究业绩者。

  b.副教授须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专职讲师资格;在大学任助教三年以上者,或担任相当于助教职务并认定为具有教学研究能力者;具有硕士学位或在大学研究生院学习三年以上,并认定为具有教育研究能力者;在旧制学校任教授三年以上,或任副教授和专职讲师五年以上,并认定具有教育研究业绩或有教育研究能力者;在研究所、试验所、调查所任职五年以上并有研究业绩者。

  c.在日本大学里专职讲师是少数,大多从校外聘请,称为兼职讲师,多由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者充任;或认为在其他特殊专攻领域具有教学能力者。

  d.助教大多由具有学士称号者充任;或认定为具有学士同等能力者充任。近些年来,助教大多由研究生院硕士毕业生充任。只有少数的本科优秀毕业生充任助教或教学辅助人员。

  ③晋升的审批程序

  日本高等学校招聘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办法。若教授、副教授有缺额或需要增设讲座时,事先登广告,公开募集。校内外教授、副教授均可应聘。应聘者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本人资历、学历、工作成绩、科研成果(即公开发表的著作、论文及业绩目录卡,或本人研究计划等)。将这些材料交给招聘单位的教授会审议。教授会推出五人组成评选委员会,评选之后,再由教授会投票表决,获超过半数以上赞成票者,再报校评议会审核通过,国立大学报文部省审议委员会审核批准。

  讲师和助教按照资格由教授提名,校长任命,也有的通过公开募集的办法,挑选加以任用的。

  2.中小学教师的管理

  (1)政府法规的一般管理规定

  公立中小学教职员为地方公务员,在《地方公务员法》中对地方公务员的惩戒包括警告、减薪、停职、免职处分作了明确规定。该法对地方公务员的服务要求是要为公共利益全力工作,要进行服务宣誓,有遵守法令及上级命令的义务、对职务有专念的义务、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禁止争议行为和不名誉行为,限制政治行为和从事营利企业,要为提高工作水平而研修以及勤务成绩评定等。

  (2)任用制度

  日本公立学校教师的任用主要由都道县教育委员会负责。即在大学修完教育职员许可法规定的必要学分者,可以向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教育委员会发给教师许可证。取得教师许可证想成为中小学教师,还必须参加公开甄选考试。

  从前,日本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在录用教师的考试中,只重视知识的考试,忽视能力的测验,人品的考查等,因此,考试方法也是只重视笔试,忽视面试等。为了确保有相应能力者任教,日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采取措施,改革教师的录用考试方法。文部省于1987年设立“提高教师质量联络协议会”,定期研究教师培养、录用、进修等问题。同时,设立“改革教师录用选拔的实践研究会议”,以进行教师录用考试的试题研究、性向检查研究、面试和教育实习等评价方法的研究、俱乐部活动和服务活动的评价的调查研究等。日本各地区教育委员会也在采取措施,改革教师录用考试方法,不仅重视笔试,而且也重视个人面试、集体面试、小组讨论、授业考试、实际技术考试、论文考试等,并对社会服务活动和俱乐部活动的经验予以评价,放宽应试者的年龄限制,把教师的内定录用时间提前(提前到与企业同时进行)。据文部省1989年度对公立学校进行的“教师录用选考方法等的调查”说明,教师的录用选考方法已多样化。日本有47个县和10个指定城市,在录用小学教师时,所有的县市都进行某一实际技术的考试(体育、音乐、美术等技术)。而且,进行英语实际技术考试的在增加,1990年度增加到43个县市;有54个县市实施论文或作文考试;有48个县市进行性向检查;所有的县市进行面试,并且,采用模拟授业、演讲、板书、编写教案等考试方法的县市在逐渐增加;有56个县市对俱乐部活动等予以评价;有的县市要求提交成绩证书、人品证书、健康诊断书、教育实习成绩报告书等。名古屋市为了广泛招揽人才,于1986年7月设立“教育人才银行”,负责从社会人士中募集“柔道”等课的教学人才,并根据学校的需求派遣适任者,从事柔道、剑道、吹奏乐、茶道、花道等课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校长的任用原则上要有教师许可证,并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工作经历:教头(教导主任)的任用资格同校长基本上一样。校长和教头的任用是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根据平时工作成绩的评定、所在学校校长的意见、市町村教育委员会的内部报告等,对本人的工作成绩、能力、适应性、人品、见识、经验等进行综合性判断,多数都道府县还要根据选考管理职测验的结果最后作出决定。1989年度,有50多个县市实施校长、教头任用选拔考试。考试的方法不一,主要是面试和笔试。

  日本教师任用制度的特征一般可概括为:第一,教师的任用及升级是采用“选考”方法。所谓的选考,即指教师的任命权者(教育委员会等)不是采用只看考分的竞争考试,而是根据一定的选考标准(如当教师须有教师许可证、适应能力)和教师的供需情况妥善地选考、任用教师;第二,学校校长的“意见具申”法规化。意见具申就是校长向学校的任命权者详细地提出对新任教师及其他教师的意见(如工作情况、任免事项)。这种意见与其说是校长个人的意见,还不如说是全校教师意向的体现。学校的任命权者应该尽可能尊重校长的意见;第三,市町村教育委员会的“内申”制度法定化。内申即指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根据市町村教育委员会的内部报告,对由公费负担的教职员的任免和人事安排等作出决定;第四,由公费负担的教职员具有公务员身分,由都道府县公费负担的教职员属于地方公务员;第五,经过有条件的选拔任用的教师还要有一段试用期间,即让新任教师担任实际的教学工作,根据试用期间的实际表现然后作出评价,合格者方可被任用为正式教师。

  *“公费教职员”,指由都道府县负担经费的教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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