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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黎辉:应尽快修改《教育法》《民促法》条款
2011-08-03    人民政协报教育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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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并开展试点。然而,这一对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至关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却与现行的《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等有关规定冲突,形成了中央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相悖的问题。
  这表明,随着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15年前颁布的《教育法》和8年前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教育属性、类型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必须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开展对《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民办教育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为纲要的顺利实施,解决法律与政策相冲突的问题;为促进我国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扫除法律上的障碍,为顺利实现规划纲要的目标,推进教育科学发展保驾护航。(罗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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