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示大学章程摘录
此处主要摘录关于学生、学校基本制度等方面的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
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华中师范大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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