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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人计划”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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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近期,一些单位询问请示有关“百人计划”入选者的住房补贴使用、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列入“百人计划”管理后有关住房补贴、院匹配经费的下拨、特别津贴的发放等问题,经研究并商院有关职能局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补贴的使用问题。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百人计划”入选者在购房上如何体现院的补贴,各单位做法不尽一致。有的单位将入选者完全视同为所内的职工售房,这样对国内外引进的人才,不尽合理,由于他们的工龄、院所龄很少,甚至为零,因此,他们在售房中交款要多于所内同龄的职工。有的所采取了研究所先以入选者个人的名义将住房产权买下,但产权证由研究所代管(暂不给个人),个人先交付购房价的三分之一,待3年考核合格后,入选者仍有相当时间的聘期在所工作,届时研究所再把产权证交给个人。院认为此种做法对引进的人才较为合情合理。凡本所产生的入选者,各单位可视个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补贴办法。

  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纳入院“百人计划”管理的问题。

  1.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纳入院“百人计划”管理后,院只在科研经费上予以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的强度等量匹配,不再提供住房补贴和专项仪器设备费,他们需要的设备费,列入所向院正常的申报装备费途径,由院统一平衡审核。

  2.院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1的经费匹配,一般在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结束后院再拨经费。对特殊需要,在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的同期内使用经费的,经研究所审核后专题报院人事局,经院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下拨。

  3.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按“百人计划”管理后,他们可在3年内每月享受1000元的特别津贴。从何时开始享受,由研究所商获得者定,可在接院通知后即开始享受(由所垫付),也可在院匹配经费到位后享受,从院拨经费中列支。

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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