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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赋予三项优先权
2011-12-12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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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中国政府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迅速制定法规“力保”校车安全。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12月11日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

相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文件原文>>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教育评论>>校车安全条例征民意 三大争议折射校车管理盲区 
教育观察>>聚焦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十大焦点 

  校车资金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经过反复征求部门、地方、专家的意见,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公交,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的总体思路。

  在这一思路主导下,草案对资金问题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表示,随着地方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校车服务也可能演变为一种公共服务,但一定要和国家整体的财政能力相匹配。

  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越是多头管理越容易导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针对这一弊端和焦点问题,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草案还指明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安全到底谁该负责?草案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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