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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思考
2002-05-11    王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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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提出已经有十几年了,十几年来特别是近5年,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相应地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逐渐扩大。也正是由于这些变化,我国高等教育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当我们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视角综观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时,又不能不感到这一问题仍是制约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有必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使高等学校完全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走上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轨道。

  一、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大小与社会发展的程度紧密关联

  高等学校作为办学实体,应具有与其功能、职责、任务等相互匹配的权利,但由于国别、制度、时代观念的不同,对办学自主权的认识和确定差异却很大。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统揽了高校的很多工作,如高校招多少学生,招什么专业,在何处招生等;学生进校后学什么课程,学多长时间,参加什么活动、运动(特殊时期)也有详细的规定,政府又包分配、就业、当干部;对于高等学校的人、财、物的投入与管理政府也都直接负责,这样的管理模式只能使学校作为政府下属的直管单位,自身没办学自主权。相应的促使高等学校更多地依赖政府,而自身缺乏办学的积极性和活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也逐步扩大,但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角度看,目前的现状仍然有一些不适应的方面,如:招生方面,尽管各省市招生工作每年都有改革,但高校招生必须通过招办,而不能直接面向社会,面向考生的格局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各省市招办每年要出台一些新规定,而各学校却无权制定有利于学校的招生规定,能在各省市的政策范围、所提供的名单中选择,自主权没多少。又如:教师水平学校最了解,但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却无权评审认定,往往受到名额的限制、评委个人因素等方面的影响,给学校的工作带来不便或增加困难。

  二、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完善仅靠高校自身是乏力的

  高等学校无论是在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办学还是在自身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我们都深感到:学校的发展严重受到自主权不充分的约束,仅仅靠高等学校的自身要使其真正完善是非常困难的,也是难以做到的。它至少有三个方面因素的制约或影响。

  因为政府与高等学校双方关系是政府处于主导、决定性地位,高等学校处于从属、被领导地位,作为关系的一方,政府在与高等学校发生关系时,对高等学校产生直接、权威性的或促进或限制作用。这决定了作为关系另一方的高等学校在争取办学自主权方面总是处于被动地位,所获得的自主权也只能是相对的,有限的。所以说,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问题确实不能由高等学校的自身来解决,它只是政府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程度和放权力度在高等学校的一种反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等学校与社会相互依赖的程度越来越强,当代的高等学校决不能再是游离于社会之外或社会边缘的一种机构组织。

  三、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必须靠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

  如何才能给高等学校以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呢?

  作为政府对高等学校的领导管理是高等学校发展的根本保证。这里不是对高等学校管不管的问题,而是如何管理,管到什么程度。社会越进步,高等教育越发展,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令法规也就越多,这是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就是政府要对高等教育进行必要的管理、适当的管理、合理的管理。具体来讲就是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具体管理转变为整体管理,由硬性管理转变为软性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办学自主权得到真正解决,全部包揽和撒手不管都是不当的。

  在政府对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中,政府应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对高校提出教育要求,但不直接管理和控制高等学校内部的运行环节与过程,不干预高等学校内部的日常事务,不在学术领域里使用行政命令,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系统内部的宏观关系方面,体现于高等教育事业的方向和质量标准方面。概括而言,政府的必要控制或管理应主要体现在教育的规划和立法,教育经费的管理与控制,教育的评估与监督等三个方面,这样才能实现国家所有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相对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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