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仅仅撤销学位对造假者并无负面影响
葛剑雄还对《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有建议,该条规定,“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文件原文>>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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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虽然规定已获得学位者可撤销学位,但撤销后往往对凭借学位获得工作及其他利益的造假者很难有什么负面影响,对此,葛剑雄建议,应由国务院相关部门、中纪委、中组部等制定办法,出台处理意见。“如没有相应的制度,学校取消其学位,当事人可能毫发无损,甚至可以继续使用。我认为,对于这些造假者,至少应规定在中央或省市媒体公布出来。”
葛剑雄还表示,条款中对处理意见产生争议如何处理并无规定,“包括被处理对象和举报人,如果不服,该向谁要求复议,由谁裁定,几轮终结,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一个机构来受理这类问题,这很容易导致为一个案例产生无休无止的争议,所以在这方面应该明确”。
“如果没有实施细则,我认为这个《办法》对于遏制论文作假不会起到什么大的作用,重拳可能会打到棉花上。”熊丙奇这样跟记者表示。记者 叶铁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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