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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千呼万唤盼“立宪”
推进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是《办法》特别强调的内容,通过“立宪”规范政府与高校关系,获得自主办学权,更是高等学校的共同期盼。
“章程乃大学之‘宪法’,演绎着校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折射着高校与政府、社会、师生的良性秩序和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说:“管办要分离、政事也要分离。缺失章程,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权就无法真正落实。”
武汉大学李成撰文,对“无章运行”下政府与高校的错位关系提出一针见血的批评:“政府包揽高校的资源,剥脱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和办学主体应依法享有的人事、财务、学术、规划等方面的自主权,使高校失去法人所应有的独立性。政府过多依赖行政命令手段、‘千校一面’管理高校,教育管理官僚化、数量化、功利化等风气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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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喜的是,《办法》针对高校的关切作出了积极回应,明确了主管部门和高校的关系,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对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制订招生方案,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等事项,明确其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
《办法》还健全了章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规定学校内部要设立依据章程的内部制度、文件审查机制,落实章程在学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明确主管部门应当认可高校在章程中做出的自主规定,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办法》规定,章程要包含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与要求,要将决策机制、治理结构、民主管理、学术体制、专业评价、社会合作等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所必备的制度要件与要求纳入其中,明确高校内部各种权力的运行规则,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
“章程制定要遵循自主的原则,即章程要着力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孙霄兵强调:“学校的起草组织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起草章程要遵循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采取开门立法的方式,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孙霄兵介绍,《办法》充分吸取了有关高校的实践经验,规定章程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机制,以保证章程草案在学校内部得到充分讨论,反映各方面意见。
江汉大学的邓传德、储著斌认为:教育利益调整是高校章程的价值选择,教育权力配置是高校章程的核心内容,政府角色定位是高校章程的关键所在。
赣南师范学院刘善权认为,在制定章程过程中,也要防止高校滥用权力,必须将其纳入国家监督之下,运行在法律框架内。国家对于高校校规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
兰州大学祁娟认为:大学章程要渗透学术自由、教授治学的精神,充分彰显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各高校章程还应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相关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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