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规定》赋予学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自主权,学校根据《规定》的授权,可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一些相关事项。例如,《规定》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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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有利于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加强学校内部民主管理和监督,总结实践工作经验并参照《工会法》关于“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的规定,《规定》明确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并要求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为推进《规定》的施行,教育部将于近期与全总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并要求各地在贯彻实施中抓紧制定《规定》的配套规定和实施办法。教育部和全总将适时对全国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研。全总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教育系统工会贯彻实施《规定》经验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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