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对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做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本规章的适应范围。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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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按照现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在学校管理体制中,高等学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这是在学校领导体制框架内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定位。采用教职工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广泛地促进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在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上,更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规定》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明确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与义务,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按照学校内部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项权利,履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等项义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会议议题,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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