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治学是根本
顾海良:“教授治学”、“学术自由”是《纲要》中新的亮点。
以往关于教授在大学里的地位只有在《高等教育法》里对学术委员会的界定,“教授治学”历来没有进入正式文件。教授在大学的地位往往有3种提法:教授治校、教授治教、教授治学,三者有所区别。“教授治校”是精英教育阶段的大学管理方式,到了大众化教育阶段的大学一般由专门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治理学校。“教授治教”的内涵不明确,“教”若指教育就太宽,若指教学就太窄。只有“教授治学”符合现代大学制度,其中的“学”指代学术、学科、学者、学风、学生。
在我的印象中,中央文件里也从来没有把“学术自由”看做大学的构成要素,此次在《纲要》中的出现,还是第一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把现代大学的灵魂把握住了。没有学术自由就不会有学术创新。
葛晓音:目前,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实现在大学里是合一的。院系的一把手是行政的第一领导人,同时在学术上也是第一领导人。院长或系主任的职务是促进整个学科的发展,除了把握专业方向外,最重要的就是教员队伍建设。而教员队伍建设无非是评职称和招聘人才,这就需要考察教员的学术成果,可见,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很难分开。“去行政化”不在乎表面的形式,关键在于有行政权力的人能不能出以公心。即使制度再完善,也不能保证有一定权力的人没有私心。
盛连喜: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以“治学者优先”为核心理念,倡导学术民主、学术争鸣、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大学的功能主要是培养人才和研讨学术,这都要靠教授、学者来实现,所以要建立符合学术发展、人才成长规律的教授治学模式。
钱锋:建立学术本位的“教授治学”管理体系。健全和完善保证学术组织权力的各项制度,明确学术组织产生的民主遴选规则及其工作的决策权、决定权、督促权、议事程序和处事规则等,形成学术与行政权力相互促进、相对独立的均衡机制。学术组织可决定学校学术类项目评审,教学、科研计划的制定,教学、科研岗位的设定,教学、科研成果的奖励等学术事项;同时,在教师聘任、解雇方面发挥主要作用。行政管理者行使解聘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力,不应有权直接解聘教授;对于教授职称的评定,构建自下而上的职称评价体系,赋予教授发言权。
李向玉:事实上,现在各校一般都设有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制度规范也比较完备,在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重大事务上能够自觉主动地提供教授参与的机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教授的意见并不是最终的决策,很多与学术相关的决策权力往往控制在从职能部门到校领导这条单线上,教授对行政和党委决策的各个环节难以真正参与和监督。
应该首先提高党政职能部门对民主办学的认识,淡化学术组织的行政色彩;其次要强化以教授为主的各个评议委员会的作用,如在招生考试、教学运行管理、设备图书购置、质量保障、教研机构的设置、职称评定、学位授予、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等事项中赋予相关评定委员会实质性的权力。行政管理机构则是主要负责落实评议机构的决定,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工作。通过以上方式,让教授参与治校的理念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葛剑平:行政只是保障,教授要成为大学的主体。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学校内部建立行政力与学术力互相协调的现代大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当前尤为重要的是从国家层面上立法,明确高校内部学术力的地位、责任和权利,从根本上强化和实化“教授治学”的法律地位、存在形式和运行机制,真正使得教师在学校目标定位、学科专业布局、资源配置等治学核心领域成为主体,建立以教师为本、以学术为本的现代大学制度,平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构建优良学术环境。
要充分依靠和发挥教授在高等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实现高等教育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高校通过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授参与高等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提高教授在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提高高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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