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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条例明确党校学历可有条件纳入国家学位体系
2008-10-3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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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10月29日受权发布《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条例中规定,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该条例在第三章《班次和学历》中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10月29日电)

  延伸阅读 

  删除党校学历规定厘清权力界限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将“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意味着“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对此,中央党校称“语句删除不等于明确否定”。(10月8日《南方日报》)

  因为党校工作条例删除了“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而得出“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的结论,显然过于武断。在笔者看来,党校工作条例删除党校学历效力规定,其意义不在于党校学历还是否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而在于中国共产党通过党内重要条例进一步厘清了党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权力界限,是促使政府相关行政权力归位的重要步骤和举措。

  按照党政分开的理论,发展和管理教育事业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职责,而政党则只能对党的成员实施与党性有关的教育,严格来讲党校教育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因此党的文件不应规定党校教育学历是否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的内容。国民教育的类型及具体教育形式、国民教育机构的设立评估,以及国民教育学历的不同效力,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由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任何教育机构的学历效力均应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来认定,只有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学历的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是明显越权的,是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的表现。党校工作条例删除相关规定,既体现了对教育法的尊重,也体现了对教育行政权力的尊重。

  因此新的党校工作条例对此规定的删除,让党内组织认可党校学历的国民教育待遇失去根据,有利于教育学历效力的归口管理,是相关行政权力归位的第一步,我们期待由此结束长达二十年的党校学历效力之争。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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