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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疾病患者高校可不予录取
200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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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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