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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导报1998spring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网络信息中心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信息中心(China Education and Research Netow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CERNIC)是一个面向全国教育和科研单位的Internet资源注册和管理部门。负责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IP网络地址分配、网络域名注册和网络资源注册,并为CERNET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对外定期发布CERNET的最新信息等。

CERNIC提供的主要服务如下:

  • 注册服务(URL: http://www.nic.edu.cn/RS/cindex.html)

        为CERNET用户提供网络资源分配、注册和管理等服务。

       IP地址分配

欲加入CERNET的单位用户应首先与相应的CERNET地区网络中心取得联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求,如实填写“IP地址申请表”(URL:http://www.nic.edu.cn/ RS/templates/domainform),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CERNET地区网络中心,再由CERNET地区网络中心转交CERNIC进行处理。CERNIC一般在两周内发出IP地址分配结果。

       域名注册

CERNET用户在申请到IP地址,并已经正式与CERNET联网以后,即可以申请EDU.CN下的三级或四级域名。用户可从CERNIC主页(URL:http:// www.nic.edu.cn/RS/templates/domainform)下载域名申请表格,填写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CERNET的本地区网络中心,由地区网络中心审核后转交CERNIC处理。在填写表格前请认真阅读“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EDU.CN网络域名注册办法”(URL:http://www.nic.edu.cn/ RS/policy/policy1.txt)。域名注册的处理周期一般为两周。

      网络资源注册

CERNET用户在从CERNIC申请到域名,并建立自己的局域网和信息资源后,可以通过填写“网络资源注册表格”(URL:http://www.nic.edu.cn/RS/ service.html),申请在CERNET主页上加入此信息资源的链接。

    提供网络资源的目录查询和数据库检索服务。用户可以在CERNET范围内查询有关域名、IP地址空间、人员、主机等信息。

  • 出版刊物(URL: http://www.edu.cn/cernet/news/)

        出版季刊《CERNET导报》,定期发布CERNET网络进展。

  • 信息发布和信息资源建设

建立和维护CERNET的信息服务器,如CERNET主页(URL: http://www.edu.cn)、神州学人服务器(URL:http://www.chisa.edu.cn)、中国SunSITE(URL:http://sunsite.edu.cn)、新闻组服务器(URL: news://news.net.edu.cn)等。

  • 服务联系

        热线电话:(010)62784049 服务/咨询电子邮件信箱:webmaster@net.edu.cn

        CERNIC通信地址: (100084)北京清华大学中央主楼224房间

  

  

 

 

     

 

 

IP地址分配月统计表(1993年1月?/FONT>1998年3月) 

月份

累计分配的IP地址数(C类)

09/93

256

12/93

512

09/94

608

10/94

624

11/94

688

01/95

720

02/95

784

03/95

880

04/95

960

06/95

992

07/95

1000

09/95

1040

10/95

1144

11/95

1348

12/95

1580

01/96

1648

02/96

1784

03/96

1906

04/96

2387

05/96

2831

06/96

3395

07/96

3577

08/96

3711

09/96

4400

10/96

4936

11/96

5234

12/96

5856

01/97

6016

02/97

6104

03/97

6232

04/97

6316

05/97

6498

06/97

6652

07/97

6696

08/97

6718

09/97

6820

10/97

6991

11/97

7091

12/97

7149

01/98

7215

02/98

7247

03/98

7471

  

域名注册月统计表(1995年1月?/FONT>1998年3月) 

月份

累计分配的域名数(EDU.CN)

04/95

1

10/95

2

12/95

16

01/96

26

02/96

28

03/96

38

04/96

65

05/96

88

06/96

110

07/96

137

08/96

144

09/96

176

10/96

202

11/96

211

12/96

219

01/97

236

02/97

242

03/97

251

04/97

256

05/97

272

06/97

282

07/97

295

08/97

298

09/97

308

10/97

322

11/97

336

12/97

342

01/98

352

02/98

354

03/98

367

  CERNIC 1998年1-3月新增域名  

980108 202.205.48.0 202.205.63.0 SACC.EDU.CN 第二炮兵指挥学院
980112 202.204.144.0 202.204.159.0 CUEB.EDU.CN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980112 202.204.80.0 202.204.95.0 BIT.EDU.CN 北京理工大学
980113 202.205.156.0 202.205.157.0 ABCD.EDU.CN 中国建筑建设网
980113 210.45.0.0 210.45.15.0 WXSTC.EDU.CN 无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980114 202.194.48.0 202.194.63.0 YTNC.EDU.CN 烟台师范学院
980119 202.200.48.0 202.200.63.0 AFEC.EDU.CN 空军工程学院
980120 202.205.176.0 202.205.191.0 SEDC.EDU.CN 国家教育委员会
980121 202.205.136.0 202.205.143.0 NEEA.EDU.CN 国家教委考试中心
980123 202.112.56.0 202.112.59.0 NMK.EDU.CN 新人类杂志(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980123 210.41.208.0 210.41.223.0 CDUTCM.EDU.CN 成都中医药大学
980217 210.46.136.0 210.46.143.0 DQPI.EDU.CN 大庆石油学院
980217 210.45.16.0 210.45.23.0 ZJTC.EDU.CN 镇江师范专科学校
980302 202.113.242.0 202.113.243.0 TJTIS.EDU.CN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学校
980310 202.204.224.0 202.204.239.0 BJUU.EDU.CN 北京联合大学
980310 210.33.80.0 210.33.87.0 ZJNU.EDU.CN 浙江省师范大学
980312 202.205.144.0 202.205.147.0 HEP.EDU.CN 高等教育出版社
980312 202.194.104.0 202.194.111.0 CCEC.EDU.CN 中国煤炭经济学院
980317 202.112.56.0 202.112.59.0 WGZJ.EDU.CN 外国专家信息网(教育部外事司外国专家处)
980317 202.195.64.0 202.195.79.0 XZNU.EDU.CN 徐州师范大学
980320 202.121.32.0 202.121.47.0 SHUTCM.EDU.CN 上海中医药大学
980327 202.205.80.0 202.205.95.0 BJAEU.EDU.CN 北京农业工程大学
980327 210.44.112.0 210.44.127.0 LCTU.EDU.CN 聊城师范学院
980327 210.44.32.0 210.44.39.0 SDHEI.EDU.CN 山东水利专科学校
980331 210.44.224.0 210.44.239.0 ICE.EDU.CN 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
980331 210.44.248.0 210.44.255.0 JSITEC.EDU.CN 江苏省邮电学校

西安交通大学JAVA培训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

由西安交通大学和SUN公司共同合作组建的“JAVA培训中心“已于1997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在正式对外开展JAVA语言培训服务业务,每期培训时间为一周。

JAVA语言是新一代编程语言,它的最大特点是与运行平台无关,是实现不同软件系统连结、用户程序设计、网络主页制作的一种理想的语言,该语言的研究和应用得到全世界计算机工作者的普遍关注。

培训内容:

  1. JAVA语言的特点;
  2. JAVA的基本语法;
  3. JAVA小程序制作;
  4. JAVA程序范例;
  5. JAVA的高级编程及处理

培训环境:SUN工作站和Solaris操作系统环境。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CERNET)分担部分通信运行费用的管理办法(试行)

 

分担费用的标准

根据目前通信运行费用的实际开销情况,分担费用的标准暂定如下:

国际通信费用按各接入网络单位用户IP地址的国际流入信息量计算,每千字节为0.007元。

国内主干网通信费用按各接入网络单位用户接入CERNET主干网或地区网的速率分担。

接入速率等于64K的,每月4800元,减免国际入流量100MB

接入速率大于64K小于2M的,每月7200元,减免国际入流量200MB

接入速率大于等于2M的,每月9600元,,减免国际入流量300MB

分担费用的执行

  1. CERNET“分担费用管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月国际通信费用帐单寄送各接入网络单位,各接入网络单位于月底之前将上月国际通信费用汇到CERNET“分担费用管理中心”。
  2. 对逾期不交分担费用的接入网络单位,将征收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每迟交一个月收取当月分担费用的1%,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 对于连续3个月不交分担费用的接入网络单位,将分别停止其国际、国内的通信。
  4. 接入网络单位对分担费用如有疑议,可向所接入的CERNET地区网络中心查询。如发生争议,由各地区网络中心与CERNET分担费用中心协商决定。在协商期间,不得拖延支付分担费用。

补充办法:(19974月)

  1. 每月实际国际流入量小于1MB的单位,不作为CERNET正式联网成员,也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一旦流量超过1MB,就算试验入网,需按规定交纳费用。当流量小于10MB时,只需交纳国内主干网通信费1200元;流量超过10MB时,无此项优惠,按正式入网单位对待。此规定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 凡通过微波方式联入CERNET的单位,其接入网络速率一律视为64KBPS,即每月基价费统一为4800元。此规定也从1月1日起开始执行。
  3. 从1997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夜间(23:00至次日7:00)半价优惠政策,即将夜间国际流入量折半计入国际总流入量。

APNIC调整收费政策

APNIC实施会员制度,由会员大会决定IP地址分配和注册政策的实施方案。任何单位都可以申请成为APNIC的会员,并定期缴纳会员费以维持APNIC的正常运转,同时可以享受APNIC定期提供的注册服务。如果某些单位不想成为APNIC的会员而又想从APNIC申请IP地址等网络资源,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较高的资源分配费用,以后再定期缴纳较低的注册费用。

APNIC会员服务收费标准

    1. 超大型会员(Very Large Registry Member):

A.年度会员费 - US$20,000

B.可享受的服务

    • 资源请求服务
    • 注册信息的维护
    • 在APNIC的ISP中享有最高优先权
    • APNIC可以制作介绍性的主页
    • 可获邀请参加APNIC会员大会
    • 在APNIC会员大会中享有8张投票权
    1. 大型会员(Large Registry Member):

A.年度会员费 - US$10,000

B.可享受的服务

    • 资源请求服务
    • 注册信息的维护
    • 在APNIC的ISP中享有较高优先权
    • APNIC可以制作介绍性的主页
    • 可获邀请参加APNIC会员大会
    • 在APNIC会员大会中享有4张投票权
    1. 中型会员

A.年度会员费 - US$5,000

B.可享受的服务

    • 资源请求服务
    • 注册信息的维护
    • 在APNIC的ISP中享有中等优先权
    • APNIC可以制作介绍性的主页
    • 可获邀请参加APNIC会员大会
    • 在APNIC会员大会中享有2张投票权
    1. 小型会员

A.年度会员费 - US$2,500

B.可享受的服务

    • 资源请求服务
    • 注册信息的维护
    • 在APNIC的ISP中享有较低优先权
    • APNIC可以制作介绍性的主页
    • 可获邀请参加APNIC会员大会
    • 在APNIC会员大会中享有1张投票权

APNIC非会员服务收费标准
 

资源分配服务 单位 费用
IP地址 主机地址 1.00美圆
自治系统号 自治系统号 500.00美圆
反向域 反向域 50.00美圆

 

资源维护服务 单位 每年的费用
IP地址 主机地址 0.10美圆
自治系统号 自治系统号 50.00美圆
反向域 反向域 0.00美圆

CERNET主页入选Lycos TOP 5%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主页(http://www.edu.cn)最近入选Lycos主持的Internet优秀Web站点评比的TOP 5%(http://point.lycos.com/topics/InternetandIntranet_Overall.html),这是中文站点首次获得如此佳绩。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国家教委主持建设和管理的全国性教育和科研计算机互连网络。此次进入最权威的世界优秀站点排行榜,是CERNET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世界同行内获得的又一次肯定,表明CERNET在全球网络界已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作为Internet上最著名的搜索引擎之一,Lycos从1994年起就组织专家,毫无偏见地对世界上数以百万计的各类Internet站点进行评比打分,从中选出最优秀的前25名,也即Lycos TOP 5%。评分时主要从站点的内容是否具有实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站点的整体创意是否合理、新颖、美观和易于使用,是否采用了相关的声音、图像等技术手段等多方面进行考察。最后,再结合娱乐性、独特性和重要性进行综合评价。优秀是Lycos TOP 5%评选的唯一标准。

Lycos TOP 5%中的每一个站点都是分布于世界各地的专家精心挑选、全面评比的结果,因而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此,LycosTOP5%被《INTERNETWORLD》杂志评为最佳站点查询服务第一名。

经过严格评判,CERNET主页在此次评比中获得全球优秀Internet站点第18名实属不易。Lycos这样评价CERNET主页:“.....该站点拥有站点综述,有可供点击的全国资源链接图和一个及其全面的大学链接所引。因此,这个站点可以帮助你了解中国,对于想查询有关中国信息的人来说,它的确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

从1995年开始立项至今,CERNET在各级领导的直接关怀和全国教育和科技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四大互连网络之一,CERNET目前已连接了70多个城市的300多家教育和科研单位,联网范围覆盖了全国31个省市和自治区,网络规模宏大。CERNET以其先进的整体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中文网络资源在国际互联网络界具有重要影响。

从最初的规划和建设开始,就把信息资源建设作为重点。在第一个建设阶段,除了建成主干网、网络管理系统和应用系统之外,还成立了国内第一个网络信息中心-CERNIC。随着CERNET进入巩固、提高、发展的阶段,CERNET上的信息资源也空前繁荣,为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据统计,目前CERNET主页每天有近十几万次的页面点击次数,其中超过87%的访问者为来自世界各地的非CERNET用户,每日流量愈2.5Gbytes。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华中地区网 召开1998年第一次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

CERNET华中地区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於1998年2月20日在华中理工大学召开。会议由CERNET华中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朱耀庭教授主持。除个别管委会委员因故末能出席外,三个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教委的有关领导和12个高校的管委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均出席了会议。

CERNET华中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朱耀庭教授传达了今年1月21----23日在广州召开的CERNET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精神。在传达了管理委员会主任梁校长、教委科技司袁司长及专家委员会主任吴建平教授的讲话以后指出,1997年是CERNET极为关键的一年,也是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CERNET提出的20字方针得到了落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转变机制上,成绩巨大,得到了国家计委的好评;在技术上,实现了"天地合一",起到了骨干作用;网络规模得到了巩固和发展。CERNET巳通达至67个城市;接入单位达310个;用户数达20万。这个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95科技攻关在专家委员会的积极努力下,也取得了良好成绩,中期检查效果良好。

在管理上,也真正起到了"表率"作用。1997年CERNET的通信费用由原来完全由国家负担的改为由CERNET各用户共同分担的办法,一年的运行结果表明,这项工作做得很好,达到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朱耀庭教授指出,1998年应在1997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网络建设,扩大网络规模,重视人才培养,完善网络管理,使CERNET华中地区网更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发展。关于分担通信运行费的问题,华中地区多数高校在缴纳费用方面,总的来说是好的,大多数接入单位均能积极缴纳通信运行费,但也有少数单位在这方面作得不够,要求各入网单位无论如何在2月底以前将所欠的通信费上缴CERNET计费中心。广州会议关于"如果不按时交纳分担费用,应交滞纳金"的问题作出决定,不再收取由于未能按时交费而引起的滞纳金,并从1997年1月开始执行。1997年巳交纳的滞纳金,将在1997年12月的分担费用帐单中返还。要求各联网单位于1998年2月底以前务必交齐1997年的分担费用。

CERNET华中地区专家委员会主任石冰心教授报告了CERNET华中地区1997年的工作回顾和1998年的工作打算;1997年CERNET分担部分通信、运行费用的情况及1998年分担费用的情况和政策建议;CERNET华中地区主干网建设的思路等(详见CERNET华中地区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1997年工作回顾暨1998年工作展望(提纲))。

与会成员进行了热情、积极和认真的讨论。重点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交流:

1、如何进一步搞好CERNET华中地区网、校园网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2、1998年如何扩大网络规模;

3、如何稳定这支队伍,各委员会委员学校带头,保障各校各方面的利益;

4、主动向各省教委汇报工作,得到各省教委的支持、帮助推动各省网的建设。

湖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工业大学、长沙铁路学院、郑州大学、河南省教委、国防科技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湖南省教委、湖北省教委、中国地质大学等委员分别介绍了各校校园网工作情况并提出许多好的建议。委员们一致认为这次联席会议开得很好,达到了学习与交流的目的。最后,管理委员会主任朱耀庭教授作了会议

总结:

1、一年来各校校园网建设工作进展较大,技术、规模、管理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

2、建议各校委员将1997年的工作总结、1998年的工作打算及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写好,在3月中旬前寄CERNET华中地区网络中心办公室;

3、网络主干升级、省结点的建立要尽快落实,加快三省结点的建设步伐,

CERNET华中地区网要进一步扩大;

4、关于CERNET华中地区网湖南与河南两省的主干结点设置问题。去年在两次管委会和专委会上巳有了初步意见。即湖南省的中南工业大学和河南省的郑州大学。此次会议仍维持上述意见。我们将上报CERNET管委会和专委会以及国家教委,

争取上级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定下来。

5、在去年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解决好分担费用,并积极认真处理好收费问题。1998年以前的分担费用务必在2月底以前结清并交CERNET计费中心。

6、创造条件,建立CERNET华中地区网的信息交流机制,如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华中地区网及各高校的网络建设、管理安全等信息以刊物形式发表,这样有利于网络的发展。

CERNET华中地区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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